《北京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是为进一步优化北京市营商环境,增强本市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,推动高质量发展,根据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条例。该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,旨在营造稳定、公平、透明、高效的营商环境,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,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,推动高质量发展,根据国务院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情况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。
第三条 营商环境是指企业在设立、生产经营、注销等全生命周期过程中,与政府部门、其他市场主体、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等主体发生互动时,所面对的制度环境、政策环境、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。
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、法治化、国际化、便利化原则,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,不断提升营商环境水平。
第五条 市、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,制定政策措施,完善工作机制,加强监督考核,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到实处。
第二章 优化营商环境措施
第六条 市、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简化审批流程,减少审批环节,提高审批效率,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,应当实行联合审批或者一站式审批。
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推行网上办事,提供便捷的网上服务,方便企业随时随地办理业务,应当加强实体服务窗口的建设,提供高效、优质的服务。
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优化税收征管流程,减少税收负担,提高税收效率,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,可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,鼓励企业投资发展。
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优化融资服务流程,提高融资效率,降低企业融资成本,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,可以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,鼓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。
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化人力资源服务流程,提供便捷的招聘服务,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问题,应当加强职业技能培训,提高劳动者素质,为企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。
第十一条 市、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,制定中小企业发展政策,提供资金支持、税收优惠、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政策支持,应当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,完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,提高中小企业竞争力。
第三章 营商环境评价
第十二条 市、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评价机制,定期对营商环境进行评价,评价应当坚持客观、公正、科学的原则,以市场主体满意度为导向。
第十三条 营商环境评价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(一)开办企业便利度;
(二)办理施工许可便利度;
(三)获得信贷便利度;
(四)跨境贸易便利度;
(五)办理纳税便利度;
(六)政府服务效率;
(七)市场主体满意度等。
第十四条 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,接受社会监督,对于评价中发现的问题,应当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第四章 法律责任
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:
(一)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重视不够、组织不力或者落实不及时的;
(二)在办理审批事项时存在推诿扯皮、久拖不决或者滥用职权的;
(三)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乱作为、不作为或者选择性执法行为的;
(四)在办理纳税、融资、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时存在歧视性待遇或者不公平竞争的;
(五)其他违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规定的行为。
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企业或者其他市场主体,由相关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,对于严重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,应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,并实施联合惩戒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